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017

来源:深圳房地产法务网 2018-10-27 16:52:50 阅读
各街道办,区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龙华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及审批流程,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立龙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是区城市更新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议更新单元计划、更新单元规划、更新单元建设用地等事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局。

  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法制办、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民政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房和建设局、文化体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土地监察局、城市更新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规划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龙华交通运输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

  第三条 区城市更新局是龙华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使《决定》以及《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审查、报批。

  (二)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报批。

  (三)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含城市更新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及旧屋村认定)。

  (四)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五)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报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核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落实情况验收和监管,移交政府用地的入库。

  (六)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城市更新管理相关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第四条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城市更新相关管理职责,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区法制办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的发展方向及目标提出意见。

  (三)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对涉及产业发展的更新单元出具产业审查意见,包括审查更新单元产业计划、产业专项规划及招商引资方案等,并对产业类型、产业方向提出意见;涉及新型产业用地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履行相关产业监管职责。

  (四)区教育局负责核查更新单元范围内教育配套情况并提出意见。

  (五)区科技创新局协助对产业发展的更新单元出具产业审查意见。

  (六)区民政局负责核查更新单元范围内社区服务用房配套情况并提出意见。

  (七)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区属国企物业、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提出意见;负责更新单元范围内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登记和管理。

  (八)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和水务管理等内容提出意见,负责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水务的审批及监管职责。

  (九)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核查申报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城中村综合整治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负责对更新单元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以及其他纳入住房保障统计的用房提出意见;负责依法履行相关审批及监管职责。

  (十)区文化体育局负责核查更新单元范围内文物保护、文化体育配套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协助对产业发展的更新单元出具产业审查意见。

  (十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核查更新单元范围内医疗卫生配套情况并提出意见。

  (十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城市管理内容提出意见。

  (十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核查及简易处理;负责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认定和处理。

  (十四)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核查更新单元周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情况并提出意见。

  (十五)区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规划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重点片区范围内申报更新单元的必要性、范围划定的合理性及是否符合重点片区规划和开发建设计划等提出意见;区城市更新局在审查重点片区内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阶段,区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规划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核查是否符合重点片区规划和开发建设计划并提出意见。

  (十六)区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核查更新单元周边轨道规划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

  (十七)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负责对更新单元涉及规划落实、土地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负责核查申报更新单元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并对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调整事宜提出意见,负责核查申报更新单元地质灾害、闲置用地等情况并提出意见。

  (十八)市交通运输委龙华交通运输局负责核查更新单元交通规划情况并提出意见,负责依法履行交通审批及监管职责。

  (十九)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的集体资产处置情况等提出意见;负责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决策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履行相应的审查备案监管职责;负责对拆除范围内未完善手续的土地及建筑物进行权属核查并出具意见,对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依职权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秩序。

  第五条 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通过一站式服务、关联业务同时申报、并联审批、压缩办文时限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涉及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的更新单元审批事项,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提请市级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第六条 更新单元容积率的确定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及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容积率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对其向区城市更新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第八条 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城市更新规定的申报主体,可以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更新单元计划。

  对于旧住宅区更新单元,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混合部分旧住宅区的更新单元,由非旧住宅区部分申报单位与辖区街道办事处联合作为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

  第九条 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更新单元计划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更新单元计划申请书。

  (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

  (三)身份证明材料。

  (四)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五)更新意愿汇总表及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六)更新单元范围图。

  (七)现状权属图。

  (八)建筑物信息图。

  (九)土地、建筑物相关权属资料。

  (十)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地块及周边现状测绘报告。

  (十一)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出具的地块周边市政及公共设施承载研究报告。

  (十二)涉及产业发展的更新单元,应提交产业计划。

  (十三)涉及区属国有企业资产、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的,应提交区属国有企业资产、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的,区城市更新局根据实际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应自收到区城市更新局转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在申报材料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同时,申报主体应在区城市更新局监督指导下开展更新意愿公示工作,更新意愿应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事处以及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公示内容包括: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更新单元的建筑物信息图、更新意愿汇总表,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更新意愿证明材料。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公示期间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负责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局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更新意愿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实施细则》等城市更新规定对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审查。区城市更新局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审查通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区城市更新局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网站以及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对计划草案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计划草案公示结束后,由区城市更新局将计划草案、公示意见及处理建议报区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区城市更新局在5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网站进行计划公告,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计划公告后,涉及更新单元使用和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将拟使用和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函告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该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在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前不得调整或使用。

  第三章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地产权利证书,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交土地、建筑物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物现状测绘查丈报告。

  (四)土地、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五)涉及土地征(转)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区城市更新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更新单元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依照《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规〔20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更新单元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依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的,参照《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深规土〔2010〕439号)的规定执行。

  更新单元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参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的规定执行。

  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对上述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区城市更新局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现状建筑面积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第四章 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第十六条 更新单元经审批列入计划并完成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后,申报主体应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更新单元规划。

  第十七条 对于被列入2010年4月19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告的《各年度转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项目一览表》的项目,公告时没有明确申报主体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更新单元规划。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复函,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历史用地处置、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提交旧屋村认定复函、历史用地处置方案、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初步意见。

  (四)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涉及文物保护的更新单元,应取得区文化体育局关于文物保护的意见。

  (六)涉及产业发展的更新单元,应提交产业专项规划(含招商引资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的,区城市更新局根据实际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应自收到区城市更新局转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区城市更新局审查后,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复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完成规划草案修改后报区城市更新局审查,区城市更新局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规划草案提交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区城市更新局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网站上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规划草案公示结束后,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将规划草案、公示意见及处理建议报请区领导小组审批。

  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将规划草案、公示意见及处理建议报请区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以区政府的名义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

  区城市更新局自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网站上对规划进行公告并函复申报主体,同时依照规定程序将更新单元规划纳入“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五章 实施主体确认与建设用地审批

  第二十一条 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的,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该主体可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拆除范围内存在未完善手续的土地及建筑物的,实施主体申请人应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土地、建筑物权属核查,由街道办事处就土地、建筑物权属核查及单一主体形成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实施主体确认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施主体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的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2.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3.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5.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五)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六)更新单元实施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更新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存在申请资料不全、权属不清或权利受限制等情形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网站及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更新局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第二十五条 区城市更新局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义务;应履行建设并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应履行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人才公寓等义务,配合区住房和建设局落实住房保障统计的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及建筑物拆除,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其他资金监管措施。

  (五)涉及产业发展的更新单元,应列明产业规划和招商引资方案的有关要求。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按照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实施主体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库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完成实施主体确认并签订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实施建筑物拆除。为落实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提前使用已列入计划的更新单元范围内贡献用地的,经区城市更新局批准,可提前开展建筑物拆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拆除工作应符合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生态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要求。拆除完毕后,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筑物拆除确认,并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第二十九条 地上建筑物已拆除确认完毕,且房地产证完成注销后,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用地审批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五)更新单元实施方案。

  (六)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区城市更新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就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形成建设用地报审方案,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决定》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实施主体按照更新单元规划,完成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库要求后,区城市更新局根据深圳市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地界放点测量报告制作宗地附图,依照《决定》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及管理要求。

  (二)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三)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四)涉及产业发展的更新单元,根据产业规划和招商引资方案列明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

  (五)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更新单元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专项规划批复、实施监管协议。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

  (五)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

  (六)环保、人防、文物保护、水务、轨道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八)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

  (九)建筑总平面图、包含海绵城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的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涉及核增建筑,应提交核增建筑专篇。

  (十)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设计合同。

  (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治理的,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十二)建设项目位于区重点片区范围内的,应提交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规划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书面意见。

  (十三)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交轨道运营单位的书面意见。

  (十四)建设项目涉及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人才公寓的,应提交区住房和建设局的书面意见。

  (十五)建设项目涉及配建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使用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决定》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三条 实施主体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应按区住房和建设局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七章 规划验收与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施监管协议。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经区城市更新局核准的施工图纸及核准文件。

  (七)深圳市地籍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测绘报告。

  (八)涉及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人才公寓的,应提交区住房和建设局的书面意见。

  (九)涉及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使用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十)涉及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应提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十一)按照相关约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区城市更新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依照《决定》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应按区住房和建设局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八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房地产预售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局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第三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纳入实施资金监管的内容包括:

  (一)应由实施主体建成并无偿移交的公共设施。

  (二)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用于回迁安置的物业,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约定不纳入资金监管的除外。

  (三)根据项目搬迁补偿协议实施主体尚未向被搬迁人支付的货币补偿款,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约定不纳入资金监管的除外。

  回迁安置物业及应由实施主体建成并无偿移交的公共设施的监管资金,按照相应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人民币3000元建设成本核算,区城市更新局可依据实际情况修订建设成本标准并发布实施。

  在实施监管协议书签订后,实施主体应协调银行金融机构开具以区城市更新局为受益人,以实施主体为被保证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落实资金监管。

  第三十八条 涉及产业发展的更新单元,由区相关产业部门对其产业规划落地以及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引导、协调与监督,保证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和招商目标落实到位。实际进驻的产业项目不符合产业规划要求的,由区相关产业部门督促其改正。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在规划建设阶段落实监管及负责验收,区财政局(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上述物业的登记与管理,并移交各相关单位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在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过程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认定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项,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城市更新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核事项。需公示和专家评审、论证的,公示、公示意见处理、专家评审、论证时间不计入办文时限;需上报市政府或上级更新主管部门的,上报审批时间不计入办文时限。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龙华新区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深龙华办〔2014〕43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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