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出台“1+5”政策文件 规范代建项目管理

来源:深圳新闻网 2019-08-27 15:02:53 阅读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罗湖区出台规范代建项目管理“1+5”系列政策文件,六大核心举措推动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深圳新闻网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彭桂红 通讯员 陈晓晖、万基一)为进一步完善罗湖区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切实提高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罗湖区出台规范代建项目管理“1+5”系列政策文件,六大核心举措推动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据统计,截至目前,罗湖区已有42个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了代建制,总投资额达181.9亿元。代建项目领域分布广泛,包含房建、路桥、市政管网、河道整治、外立面整治等各类工程。《办法》通过强化代建项目统筹决策、提升政府对项目前期有效管控、加强履约考核和奖惩等,使罗湖区确立了以施工代建为主、全过程代建为辅的代建模式。《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31个条款,包含六大核心举措。

包含六大核心内容

第一 明确代建适用范围,提高代建项目门槛

为了严把代建实施范围,破除代建项目滥用、泛用的现状,办法规定“位于城市重要地区、重要节点的环保水务、市容绿化、市政交通、城市医疗、教育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类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2.5亿元以上的,可以实施代建制”。

代建费用为零的项目,投资规模可低于2.5亿元,适用范围为与城市更新单元相邻,或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且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的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第二 明确“公开招标为主,预选库选取为辅”的代建单位选取方式

为了构建市场良性竞争机制,促进代建市场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和管理水平,提升代建市场环境,明确“公开招标为主,预选库选取为辅”的代建单位选取方式。零代建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在《代建单位预选库实施细则》中,同时优化了预选库的使用规则,规定预选库内选取代建单位的,代建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采取“多方案比选择优确定”,在5亿元以下的采取“按号轮候”。

第三 确立施工代建为主,全过程代建为辅的代建模式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在前期管理工作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真正落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办法规定“代建项目原则上采取施工代建”,“功能和技术要求极为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全过程代建”。

施工代建按照两阶段实施,代建项目的前期阶段由区政府指定的前期部门负责,前期部门完成所有前期工作后,将前期工作成果移交至委托单位,再由委托单位移交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履行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代建项目质量、安全、成本、工期和建成效果负总责。

全过程代建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第四 实行履约考核制度

为加强委托单位、需求单位对代建单位的履约监管,实现放管结合,明确了履约考核与代建单位奖惩相结合的机制,办法明确“委托单位会同项目需求单位完成代建项目的履约考核工作,委托单位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建设局提交履约考核报告直至项目移交结束”。

对于”同时满足工程结算未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以及履约考核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代建单位可以获得奖励金。”、“履约考核发现履约失信、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合同处罚、行政处罚或依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中还配套编制了代建项目履约考核表,为保障制度有效落实。

第五 构建代建制度和监理制度的协同机制

为代建项目监管提供抓手

为了实现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相互约束与相互制衡,以最大发挥各自的职责效力,厘清监理单位同委托单位、代建单位的职责关系,实现监理制度和代建制度有效融合,办法规定“委托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的招标和合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在对代建单位的履约考核和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对委托单位负责”。 

同时创新引入监理报告制,规定“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要求,采取监理月报和监理急报两种形式,向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报告”。

第六 建立代建单位的退出机制

为规范代建项目的实施程序,加强对代建单位尽职尽责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委托单位原因和代建单位原因两种情形下代建单位的退出程序、权责归属、结算方式、赔偿方式、赔偿限额、处罚方式等,并明确了代建单位退出后的职责履行要求和应急替换方案等。

办法强化了对代建单位的处罚机制,规定:由于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拒不整改或同一事项超过两次整改不到位的,委托单位应书面通知代建单位解除代建合同并扣除履约保函,对代建单位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代建单位为预选库入库企业的,公示后将其移出代建单位预选库,且不得进入下一期代建单位预选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代建单位的,委托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增加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情形的否决性条款。

为确保《办法》贯彻执行,罗湖区政府同步印发了五大配套文件

《罗湖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细则》从代建项目全过程管理出发细化了代建项目的实施要求。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方案示范文本》按照办法规定,细化了代建方案的编制要求。

《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预选库实施细则》细化了代建单位预选库的入库、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范本》按照《办法》规定,细化了代建合同的编制要求。

《罗湖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细化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要求。

整体而言,此次罗湖区代建制度改革确立了以施工代建为主、全过程代建为辅的代建模式,完善了代建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厘清了委托、代建、监理等单位的权责利。制度设计通过合理区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形成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项目各方充分博弈、有效合作,建立了符合罗湖区情的“代建模式”,着力实现权责清晰、专业互进、效益提高、激励到位、清正廉洁的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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