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下的产物,审判实践中之所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是因为借名买房包含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多方主体,不仅仅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登记关系,而且包括出名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出名人违反约定处分房屋时还可能涉及到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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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来看,刘某B购买案涉房屋的时间为2007年5月27日,距离生效判决判令刘某C偿还华富小贷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的时间将近8年,也即刘某C代为刘某B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项时华富小贷公司与刘某C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未发生,并无证据证明刘某C通过为子女购房...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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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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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A与曾某B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虽因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为无效,但徐某A在其后因消除了限购政策障碍并经相关行政机关确认符合申购朝阳区存量住宅条件,已经具备购房资格,从而消除了合同无效事由,案涉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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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无效,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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