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便村委会出具自认拆除房屋情况说明,亦应认定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拆除行为

    松庄村整村拆迁改造工作并非系松庄村民委员会在保持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形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改造方案后自发组织实施,而系由迎泽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具体领导、组织、审定下实施。松庄村民委员会作出情况说明,自认拆除某A的房屋,应认定为受迎泽区政府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
    2021-11-05 查看(421)
  • 虽然由村委会拆除违章建筑,亦可推定责任主体为管委会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文书可相互印证,证明案涉强拆行为发生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拆除了案涉房屋。案涉被强拆房屋位于被诉行政机关辖区范围内,且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强拆行为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有相应的事实根据。
    2021-09-02 查看(219)
  • 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村民宅拆迁补偿协议”应视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

    区政府制定了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方案,相关资金亦由区政府保障,区政府是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村民宅拆迁补偿协议虽系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但协议的内容是按照区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对拆迁村民的民宅达成的安置补偿和搬迁奖励,应视为受托实施。
    2020-05-24 查看(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