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借工程款是为满足施工需要而由大唐公司预付给水电五局用于工程施工的款项,根据双方约定可在后续结算过程中扣回。在双方尚未结算、是否应当返还预借工程款及具体金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水电五局占有使用预借工程款有合同依据,且根据合同约定无须支付相应利息。故一审判决水电五局承担自2013年10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不妥。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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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一》和龙元公司向奥克斯公司发出的《报告》《关于奥克斯工序调整费用增加事宜》虽载明工序调整的事实,但工序调整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增加。而对于因工序调整导致工程款增加的事实以及增加的具体金额,龙元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龙元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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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实践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某A已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向某A支付了全部款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中豪公司请求实践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等缺乏事实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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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中顶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原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中顶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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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案涉工程于2015年1月9日进行了移交,工程款利息应从川越公司工程移交之日起算,川越公司主张从2015年6月1日计算利息,一审对川越公司的权利处分予以确认,认定工程款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算,并无不当。
202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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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供电公司二审主张维修部分的工程价款,博爱县供电公司一审反诉时并未要求水木清华公司承担质量维修责任,其二审请求从工程款中扣除质量维修费用并提供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水木清华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关于工程质量维修费用博爱县供电公司可另行向水木清华公司主张权利。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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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转账回单来看,2012年11月29日及2013年1月7日分别转账给张某F的100万元、282万元备注的交易用途为借款,而非本案工程款。同时在发达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前述款项属于案涉工程款范围的前提下,难以认定为本案工程款。
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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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吴某A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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