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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竣工报送造价与决算审核造价差异巨大,法院裁定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并无不当
诉讼中,太平洋公司主张应依两份《竣工结算书》确定工程造价,雪松管委会主张应以沈阳市苏家屯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反馈意见书》确定工程造价,二者主张的工程造价数额差异巨大,难以确定。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认为案涉工程造价应当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符合案件实际和合同约定,并无不当。2021-12-01 查看(158) -
双方约定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造价为结算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总价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造价为结算价”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并且案涉工程属于拆迁还房安置小区工程,涉及到公众利益,约定工程总价由政府审计部门审核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合理性。2020-04-02 查看(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