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子女购买房屋多年后欠债,债权人无权申请执行该房屋

    从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来看,刘某B购买案涉房屋的时间为2007年5月27日,距离生效判决判令刘某C偿还华富小贷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的时间将近8年,也即刘某C代为刘某B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项时华富小贷公司与刘某C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未发生,并无证据证明刘某C通过为子女购房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故债权人无权申请执行该房屋。
    2021-11-02 查看(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