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城镇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