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以房抵债”可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承包人可与发包人通过“以房抵债”等协议折价的方式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
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单位可以在直接支付价款和以房抵债这两种履行方式中选择清偿方式 在以房抵债清偿方式实际履行之前,因就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抵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进一步协议,且无证据证明系中建四局五公司存在不当阻挠所致,因备忘录第一条第1款明确载明,双方确认案...
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方式,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所作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本案中虽然案涉债务并未全部届满...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二○○四年二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法发〔2004〕5号通知,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