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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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沈河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且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正确。 -
即便村委会出具自认拆除房屋情况说明,亦应认定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拆除行为
松庄村整村拆迁改造工作并非系松庄村民委员会在保持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形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改造方案后自发组织实施,而系由迎泽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具体领导、组织、审定下实施。松庄村民委员会作出情况说明,自认拆除某A的房屋,应认定为受迎泽区政府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