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招商引资办厂产生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对其拆除时应予赔偿
事实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一直是认可其合法性的,拆除前还与上诉人就补偿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案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不应作违法建筑处理。被上诉人称这些财产属违法建筑应不予赔偿,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此前的行为表示不一致,将责任完全归于上诉人也不公平,不予采信。
产生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