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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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年10月30日修正)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新颁发,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
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
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