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上旧房拆除而丧失
2000年,某B经陆秀益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秀益的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某B颁发了3405号证。2007年1月,陆秀益去世。可见,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某B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某A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