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县政府未给予原使用权人补偿,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权益应予撤销
县政府作出出让通知,同意将包括当事人原承包地出让给第三人作为建设用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亦未能证明已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因此,县政府作出的出让通知,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实体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