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房地产开发合作,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
《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某A从维德公司处购买30亩土地并全权委托维德公司开发销售,第二条约定某A收取包干利润3248万元。因某A仅收取固定回报,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点,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某A与维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房地产开发合作,实为民间借贷并无不当。
法律关系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