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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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监理签章的经济签证能否作为工程价款计算的依据?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确实代表建设单位进行了签证,并且这种行为得到了建设单位的正式认可或确认,那么该签证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这意味着,任何关于工程款的争议或问题,都应根据该签证进行解决或裁定。
  • 固定总价合同变固定单价合同,是否属于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发达公司与鑫鸿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约定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一致,仅是施工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招投标文件载明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其是对工程计价方式的变更,并非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且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并未改变。故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有效,并无不妥。
  • 施工工序调整必然导致工程款增加吗?

    《补充协议一》和龙元公司向奥克斯公司发出的《报告》《关于奥克斯工序调整费用增加事宜》虽载明工序调整的事实,但工序调整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增加。而对于因工序调整导致工程款增加的事实以及增加的具体金额,龙元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龙元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关于“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规定的原意应当如何理解?

    本院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规定的原意应当是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主要指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而双方间关于付款节点约定的条款,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
  • 施工人的工程价款虽可优先受偿,但是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

    本案中,案涉房屋用途为住宅,某A购买案涉房屋系用于个人居住,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商品房消费者,其已经支付一定购房款,并明确表示愿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够对抗长青公司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长青公司的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