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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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包人中途退场后,工程量价如何认定?

    案涉分包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移交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美利公司支付了进度款,水亿公司请求美利公司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水亿公司与美利公司就施工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因美利公司向总承包人移交的案涉分包工程完全由水亿公司施工完成,美利公司与总承包人确认了实际工程量为51万立方米,原审支持水亿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美利公司申请再审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审的认定。
  • 工程竣工决算久拖不决有违公平原则,可通过法院组织鉴定的方式鉴定结算

    嘉铭公司主张因项目至今未办理竣工决算,本案尚未达到支付工程款条件。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经通过法院组织鉴定的方式最终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实质上已经改变了上述条款中以双方合意进行结算的约定内容。此外,案涉工程竣工决算至今尚未完成,在案涉工程已经于2016年10月15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以“工程竣工决算”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