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工程建设对外借款支付的利息,属于发包方迟延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吗?
院认为,对于金利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本院已认定金利公司应支付相应利息,已是对资金损失的赔偿。至于某A和某B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真实的借款关系,某A主张借款中的利息为其在本案中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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