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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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工程建设对外借款支付的利息,属于发包方迟延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吗?
院认为,对于金利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本院已认定金利公司应支付相应利息,已是对资金损失的赔偿。至于某A和某B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真实的借款关系,某A主张借款中的利息为其在本案中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挂靠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而认定陈某A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并驳回其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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