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利息

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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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笼统约定以建成后的商品房抵偿工程款,不能认为双方就案涉工程欠款达成了以商品房抵偿的合意

    协议签订时,案涉工程刚开始施工,双方尚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亦未建成,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均未确定。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昌吉商业广场建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认为双方就案涉工程欠款达成了以商品房抵偿的合意,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工程款利息和延期支付进度款利息应如何认定?

    关于中建公司提出的工程进度款利息的主张,因中建公司施工的工程并未完工,中建公司也未实际交付,直至诉讼前双方也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因此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客观事实,中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对于中建公司提出的要求锦贸鑫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 未结算的工程款利息应从何时起算利息?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工程完工后一直未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系在一审程序中通过司法鉴定才得以确定,故一、二审法院酌情确定自大理消防器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付工程欠款利息,并无不当。
  • 从案涉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是否妥当?

    虽然案涉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 2条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书审批完成10个工作日内”,但因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导致工程款久拖未决,古城公司主张将判决生效时间视为竣工结算书审批完成时间并据此确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缺乏法律依据。案涉工程于2021年5月14日实际交付,二审判决依照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古城公司应从案涉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利息,并无不当。
  • 预借工程款应如何承担?

    预借工程款是为满足施工需要而由大唐公司预付给水电五局用于工程施工的款项,根据双方约定可在后续结算过程中扣回。在双方尚未结算、是否应当返还预借工程款及具体金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水电五局占有使用预借工程款有合同依据,且根据合同约定无须支付相应利息。故一审判决水电五局承担自2013年10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不妥。
  • 工程款利息从工程移交之日起算,一审对承包人权利处分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案涉工程于2015年1月9日进行了移交,工程款利息应从川越公司工程移交之日起算,川越公司主张从2015年6月1日计算利息,一审对川越公司的权利处分予以确认,认定工程款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算,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