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涉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是否妥当?
虽然案涉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 2条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书审批完成10个工作日内”,但因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导致工程款久拖未决,古城公司主张将判决生效时间视为竣工结算书审批完成时间并据此确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缺乏法律依据。案涉工程于2021年5月14日实际交付,二审判决依照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古城公司应从案涉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利息,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