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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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施工单位承担因逾期交房产生的购房业主违约金补偿款,但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损失不予支持
凯元公司主张中天公司还要承担逾期交房致使其支付购房业主违约金、补偿款7139738 74元,但其仅提供了业主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并未附有履行支付违约金、补偿款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该项损失。因此,一审判决未支持凯元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建设主管部门是否对开发商实施行政处罚,与购房业主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无利害关系
本案中,经开区建设局是否对伊真置业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与某A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并无利害关系,故某A以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为由认为经开区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