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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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变固定单价合同,是否属于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发达公司与鑫鸿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约定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一致,仅是施工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招投标文件载明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其是对工程计价方式的变更,并非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且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并未改变。故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有效,并无不妥。 -
固定单价合同只约定了房屋总价,双方可协商按照定额价据实结算
该工程按标书和备案合同约定是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但只约定了房屋总价,没有每项子目的综合单价,经多方协商,按实套取定额计算出具征求意见稿,后经双方反馈对此计算方式均无异议。说明当事人双方在鉴定过程中协商同意按照定额价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