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变固定单价合同,是否属于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发达公司与鑫鸿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约定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一致,仅是施工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招投标文件载明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其是对工程计价方式的变更,并非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且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并未改变。故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有效,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