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回单备注的交易用途为借款,未进一步举证证明难以认定为工程款
从银行转账回单来看,2012年11月29日及2013年1月7日分别转账给张某F的100万元、282万元备注的交易用途为借款,而非本案工程款。同时在发达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前述款项属于案涉工程款范围的前提下,难以认定为本案工程款。
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