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开发商销售中存在虚假宣传,亦不宜认定为要约构成合同内容
本案中,被告胜源公司作为“胜源香山居”的开发商,虽利用其与“新力东园”开发商的关联关系,在销售中故意将“胜源香山居”与“新力东园”共一个小区进行宣传,令买受人混淆两小区,但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不应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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