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该案系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工程承包人七建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建材租赁合同。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背景下,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由名义上的承包人七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