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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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该案系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工程承包人七建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建材租赁合同。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背景下,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由名义上的承包人七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对于尚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项,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发达公司虽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但其作为转包人,对张某F尚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原审判令其对张某F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实际损害其利益。至于其与张某F之间工程款支付及相关债务关系,如其能补充提供证据,亦可通过另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