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军产房项目告吹,法院判决偿付本金和利益
原、被告均为进行商事活动的市场法人主体,其为清理原、被告双方关于案涉军产房合作建房项目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