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强制执行
――本标签下共聚合9条信息――
-
施工单位“以房抵债”可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承包人可与发包人通过“以房抵债”等协议折价的方式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一并转移,受让人可在相应范围内主张优先性。 -
-
如配偶名下有住房,能排除强制执行吗?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某A就案涉该房屋的执行提出异议时,其妻子郭曼名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面积为131 57平方米可用于居住的房屋。据此,某A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虽然案涉房屋系酒店式公寓归于商业房范畴,在用于自住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虽然案涉房屋系酒店式公寓,可归于商业房范畴,但酒店式公寓的设计仍可用于居住,且不排除自住。在没有证据证明某A尚有其他可供居住房屋、且案涉房屋已被实际用于自住的情况下,案涉房屋对某A夫妇即具有了居住保障功能。故,相对于住安公司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某A的居住、生存权益就有了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
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等,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
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借名买房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则(司伟)
借名买房人能否排除出名人的金钱债权人针对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是执行异议之诉理论与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除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构成对公序良俗的违背而无效外,借名买房行为原则上应为有效。 -
-
售后包租视为占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购房人在案涉房产查封前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对案涉房产进行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其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同时其又以现金方式缴纳部分房款后再以租金抵扣的方式支付了剩余房款,应属于其已支付全部价款。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预告登记即失效,法院判决支持开发商申请排除强制执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预告登记失效,买受人不再享有相应的物权期待权。而开发商作为诉争房屋开发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排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