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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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配偶名下有住房,能排除强制执行吗?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某A就案涉该房屋的执行提出异议时,其妻子郭曼名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面积为131 57平方米可用于居住的房屋。据此,某A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套取贷款,不能排除抵押预告登记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综合考虑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因、银行系善意第三人、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失效并不影响在其生效期间公示公信效力等因素,二审判决支持银行诉讼请求,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
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房产代持协议无效,借名人不能够依此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无效,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
物权请求权远早于金钱债权,可以阻却案涉房产强制执行
综合比较该请求权与某A公司对刘某C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吕某B享有的请求权远远早于某A公司对刘某C形成的金钱债权,最终认定吕某B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某A公司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有理有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