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

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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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人的工程价款虽可优先受偿,但是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

    本案中,案涉房屋用途为住宅,某A购买案涉房屋系用于个人居住,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商品房消费者,其已经支付一定购房款,并明确表示愿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够对抗长青公司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长青公司的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