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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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工程事项违法,主张中介费用不予支持
某A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由某A为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促成签订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A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某A上诉主张该《居间协议》有效,本院不予采信。某A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
具有结算性质的《补充协议》,是否因施工合同无效而无效?
《补充协议书》系澄江公司和万峰公司对万峰公司施工范围内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的损失、停工损失、后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等进行的约定,涉及万峰公司损失数额及澄江公司损失赔偿承担方式的确定。二审法院将《补充协议书》认定为结算和清理条款并无不当,澄江公司主张因《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无效而导致《补充协议书》无效的观点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