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政府批复的意见改变土地性质转让,受让方不能据此拒绝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
虽然政府批复同意案涉宗地性质调整为商住用地,但国土局发布《出让合同》对案涉宗地“挂牌公告”时,已明确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批复虽然可能令竞买人对土地性质调整为商住用地产生一定的期待,但不是受让方拒不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的理由。
土地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