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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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招投标,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导致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