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提交盖有物业公司等单位签章的验收表以及已业主入住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
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分户验收表上有物业公司等单位的签章,4号、5号楼也已由业主入户,分户验收表可以与浙江海纳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青海越州公司主张浙江海纳公司提交的分户验收表系伪造,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青海越州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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