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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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沈河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且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正确。 -
出让土地县政府未给予原使用权人补偿,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权益应予撤销
县政府作出出让通知,同意将包括当事人原承包地出让给第三人作为建设用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亦未能证明已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因此,县政府作出的出让通知,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实体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