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试行)2019
为妥善处理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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