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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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建局作出的违法抵押登记颁证行政行为是否对购房者造成应予行政赔偿的直接损害并因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审法院在认定长顺县住建局违法性损害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问题中,在过错责任的认定上没有审查长顺县住建局不履行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管理法定职责因而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在损害事实的认定上转而片面强调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的民事效力而忽视错误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所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失,未能全面、综合地归纳认定引起损害结果的相关因果关系,有违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审判目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 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应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谓“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主要是指被告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关证据灭失,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形。本案中,某A请求赔偿养猪场建筑物、构筑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