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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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开发商销售中存在虚假宣传,亦不宜认定为要约构成合同内容
本案中,被告胜源公司作为“胜源香山居”的开发商,虽利用其与“新力东园”开发商的关联关系,在销售中故意将“胜源香山居”与“新力东园”共一个小区进行宣传,令买受人混淆两小区,但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不应视为要约。 -
开发商引进名校流产,业主诉请赔偿被驳回
业主起诉认为出卖人有关引进深圳实验学校的宣传构成要约,应视为合同内容,要求出卖人承担未能引进深圳实验学校的违约责任,赔偿业主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出卖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不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