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

一户多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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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一户一宅”的制度,司法实践中应一撤了之吗?

    本案中,某B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家中有8口人,住房困难,经村集体同意,出资购买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且2002年颁证时,某B的长子王志科已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成年人,已具备分配宅基地的资格。因此,某B虽然存在的一户多宅问题,但是符合分户条件,撤销其宅基地使用证无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