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决算久拖不决有违公平原则,可通过法院组织鉴定的方式鉴定结算
嘉铭公司主张因项目至今未办理竣工决算,本案尚未达到支付工程款条件。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经通过法院组织鉴定的方式最终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实质上已经改变了上述条款中以双方合意进行结算的约定内容。此外,案涉工程竣工决算至今尚未完成,在案涉工程已经于2016年10月15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以“工程竣工决算”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