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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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农民如拥有两处住宅,违反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吗?
某A称涉案房屋建于1978年,另处房屋建于1988年,并且两处房屋均已在1991年6月30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某A的房屋均属于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故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属合法建筑。 -
违反“一户一宅”的制度,司法实践中应一撤了之吗?
本案中,某B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家中有8口人,住房困难,经村集体同意,出资购买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且2002年颁证时,某B的长子王志科已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成年人,已具备分配宅基地的资格。因此,某B虽然存在的一户多宅问题,但是符合分户条件,撤销其宅基地使用证无实际意义。 -
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上旧房拆除而丧失
2000年,某B经陆秀益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秀益的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某B颁发了3405号证。2007年1月,陆秀益去世。可见,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某B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某A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
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形成稳定关系,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
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 -
即便是宅基地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但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仍可归受让人
虽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某A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中原区政府与某B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
状告区政府违法批准收回本村宅基地,法院以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予以驳回
从西大夫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来看,大部分村民已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回宅基地使用权,村民签约率达到了90%。由此可见,案涉改造项目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故驳回再审申请人宋某A的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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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有安全隐患房屋,政府不能机械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拆了之
相对人在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进行翻建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故海淀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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