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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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招投标,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导致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
未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不适用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
案涉工程未进行招投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本案也不构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发包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