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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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在国家征收时,一般情况下征收主体根据先前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无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 -
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差异
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考虑被拆除房屋原系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直接参照作为国有土地性质的建业森林半岛小区房屋价格认定某A等19人的损失,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再审申请人某A等19人和金水区政府的再审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房屋产权性质虽为住宅但被征收时正在经营,针对被征收人的经营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无补偿无征收,先补偿后拆迁
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房屋补偿过程中,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被征收人补偿方式
补偿必须公平、合理。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以实现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即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也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特别是基本居住权利的补偿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