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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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补偿无征收,先补偿后拆迁
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房屋补偿过程中,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被征收人补偿方式
补偿必须公平、合理。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以实现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即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也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特别是基本居住权利的补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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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面积、产权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诉性
虽再审申请人户已于2018年8月14日与城南街道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但该协议签定于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后,因本案系针对行政复议决定之诉,故二审法院认为在未签定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对征收房屋面积、产权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不予复议存在不当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