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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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虽然案涉房屋系酒店式公寓归于商业房范畴,在用于自住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虽然案涉房屋系酒店式公寓,可归于商业房范畴,但酒店式公寓的设计仍可用于居住,且不排除自住。在没有证据证明某A尚有其他可供居住房屋、且案涉房屋已被实际用于自住的情况下,案涉房屋对某A夫妇即具有了居住保障功能。故,相对于住安公司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某A的居住、生存权益就有了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
售后包租视为占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购房人在案涉房产查封前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对案涉房产进行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其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同时其又以现金方式缴纳部分房款后再以租金抵扣的方式支付了剩余房款,应属于其已支付全部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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