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配偶名下有住房,能排除强制执行吗?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某A就案涉该房屋的执行提出异议时,其妻子郭曼名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面积为131 57平方米可用于居住的房屋。据此,某A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