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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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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注1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深规土〔1994〕576号)

 

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我局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注2

  一、 新《房地产证》采用软皮包海绵硬纸板外壳,内页为A4防伪志用纸,房地产证登记内容全部记载于内页一面上。在内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登记专用章》钢印方始有效注3

  二、 新《房地产证》采用红皮及绿皮两种版本。红皮本记载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本记载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三、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房地产证》: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三)通过协议方式并按协议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按市场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除外);

  (四)在缴付协议地价款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五)获得减免地价的土地使用权;

  (六)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七)政策性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准成本商品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商品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微利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房注4

  (八)(此项废止)注5

  (九)(此项废止)注6

  (十)农村居民私人住宅;

  (十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确认的其它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四、 (此条废止)注 7

  五、 原已颁发的硬皮《房地产证》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在产权变动时换领新证。

  六、 (此条废止)注8



  注1 更名为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同。

  注2 此款原文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条、深府〔1993〕28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注3 此条原文为:一、新《房地产证》采用纹纸及软皮封面、封底。在第2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证专用章》钢印方始有效。

  注4 此项原文为:(七)准成本商品房。

  注5 此项原文为:(八)按"房改"取得的全成本(建筑费用加室外工程配套费用)商品房。

  注6 此项原文为:(九)微利商品住宅。

  注7 此条原文为:四、凡绿皮本《房地产证》记载的房地产,一律不得买卖。需抵押或出租的,应经我局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抵押的,须由抵押权人先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在处分抵押物前先垫交地价款。出租的,需按租金的6%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交费,抵作地价款。

  注8 此条原文为:六、新版《房地产证》每本收工本费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