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以房抵债”可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承包人可与发包人通过“以房抵债”等协议折价的方式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
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单位可以在直接支付价款和以房抵债这两种履行方式中选择清偿方式 在以房抵债清偿方式实际履行之前,因就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抵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进一步协议,且无证据证明系中建四局五公司存在不当阻挠所致,因备忘录第一条第1款明确载明,双方...
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方式,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所作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本案中虽然案涉债务并未...
工抵房协议构成“流押条款”,当事人不得直接请求履行 从《抵房协议》的具体约定来看,《抵房协议》属双方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对于此类以房抵债协议,为了避免架空我国法律关于流押禁止的规定,当事人...
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笼统约定以建成后的商品房抵偿工程款,不能认为双方就案涉工程欠款达成了以商品房抵偿的合意 协议签订时,案涉工程刚开始施工,双方尚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亦未建成,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均未确定。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昌吉商业广场建安工程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