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拆迁补偿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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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性质虽为住宅但被征收时正在经营,针对被征收人的经营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签息诉罢访协议后,不得再次提起诉讼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再审申请人就其主张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经协调,也已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因涉诉的案件或相关案件再到... -
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 -
即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强拆,但里面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赔偿
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本案涉案被拆除的厂房等建筑物,因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已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物,不属于合... -
房产所有人的住宅权不可侵犯!阻止强拆致人重伤属正当防卫
因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在这类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要查明案件事实,弄清强拆是否依法合规正当,依法惩治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处罚。 -
即便是宅基地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但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仍可归受让人
虽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某A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中原区政府与某B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 -
村委会出具自认拆除房屋的情况说明,应认定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拆除行为
松庄村整村拆迁改造工作并非系松庄村民委员会在保持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形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改造方案后自发组织实施,而系由迎泽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具体... -
被征收人单方委托评估,可以作为行政赔偿依据
鼓楼区政府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亦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罗升公司提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 -
状告区政府违法批准收回本村宅基地,法院以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予以驳回
从西大夫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来看,大部分村民已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回宅基地使用权,村民签约率达到了90%。由此可见,案涉改造项目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