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房屋补偿过程中,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被征收人补偿方式 补偿必须公平、合理。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以实现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即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
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无可避免受到部分损毁,故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要求赔偿诉请驳回 关于建筑材料,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构成该违法建筑的材料虽属洪奇生猪养殖合作社的合法财产,但建筑材料在拆除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受到部分损毁;而对拆除后的残存建筑...
作出征收决定前置阶段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审理范围 房屋征收系由多个过程性行为组成的行政行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被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等,均是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不属于最终的行政决定,不直接...
违法建筑建成多年并已出售的情况下,实施强拆行为应保障实际购房人权利 在本案中涉及到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上,即使再审申请人没有实际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作为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应当享有对涉及该房屋相关处理决定的知情权、陈述权...
拆迁安置房不具备交付条件,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安置房交付时间、交付标准有明确约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约严格履行。如果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不具备交付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其采取补救措施...
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有安全隐患房屋,政府不能机械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拆了之 相对人在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进行翻建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
征收房屋面积、产权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诉性 虽再审申请人户已于2018年8月14日与城南街道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但该协议签定于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后,因本案系针对行政复议决定之诉,故二审法院认为在未签定...
出让土地县政府未给予原使用权人补偿,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权益应予撤销 县政府作出出让通知,同意将包括当事人原承包地出让给第三人作为建设用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亦未能证明已对当事人依法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实施强制拆除 沈河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且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